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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6/16 点击次数:4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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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7日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前,其选址方案应当经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满足下列条件的,选址方案核准机关应予核准: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已依法审批;

  (二)项目选址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书;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三)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报告;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和用地界限的1:5000的地形图。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受理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核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书面核实意见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召开选址方案评审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方案论证。

  对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评审会专家组成员的构成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选址方案评审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工作期限内。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材料的核实情况和选址方案评审会意见,自受理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项目选址方案的,出具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不同意项目选址方案的,出具项目选址方案不予核准文件,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作出核准决定前,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受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在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选址方案核准:

  (一)项目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发生其他可能对风景名胜区自然或人文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变化的;

  (四)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失效后需继续选址建设的。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建设单位可以自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60日到30日间提出续期申请;选址方案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期的决定。

  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有效期最多可以续期2次,每次最长续期1年。

  第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程序实施核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准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以权谋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市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由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信息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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