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根据《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和标准(冀建城〔2013〕18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我厅于2016年5月至6月组织专家对2012年省政府命名的南皮、卢龙、南宫等15个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了复查,对2015年未通过复查的衡水市、定州市、大名县、磁县等4个市(县)进行复核,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整改完成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复查结果通报如下:
安国市、河间市、深州市、南宫市、承德县、卢龙县、永清县、东光县、南皮县、吴桥县、威县、任县、临西县、平乡县、成安县等15个市县基本达到新《标准》要求,通过复查;衡水市、定州市,大名县、磁县整改工作基本到位,保留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称号。
以上市县,要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生态文明高度,围绕国家园林城的创建目标,创新理念,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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