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工作,针对个别地区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出具项目选址相关规划图纸和初审意见不规范等问题,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主动服务意识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要求,坚持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对标先进,优化办理流程和时间,切实增强主动服务和前置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积极主动提供项目选址所需城乡规划图纸,认真规范出具选址初审意见,为促进项目落地提供规划保障。
二、及时提供有关规划图纸
(一)申请用地选址在城乡规划中的位置图。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选址需要,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城乡规划相关图件,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可附经依法批准的控制线详细规划图纸。图纸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虚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等,并加盖公章。跨设区市、县(市)的建设项目,分别由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
(二)申请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红线图)。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盖章。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地形图需涵盖线路路径附近村庄、城镇及地质灾害区、风景名胜区等限制建设区范围,比例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20000;其他类型项目地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1000或1:2000,范围应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配套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用红色虚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
三、认真出具选址初审意见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时应细致全面,严格执行法定规划的有关要求,必要的,可组织专家论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涉及城市安全问题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初审意见的重要内容。初审意见应包括:
1、拟选用地或路径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长度、面积等情况;
2、项目选址与城市、镇、村用地布局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以及经审批的专项规划,并注明规划批复文号;
3、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衔接情况;
4、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单位等敏感因素;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
5、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涉及敏感因素的,应对项目提出限制性条件;
6、组织规划选址论证的,应说明专家论证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市、县(市)对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是《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重要环节,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初审工作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乡规划处沟通衔接。
联系人及电话:覃政涛 0311-87903507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